认定“情节恶劣”的规范,应当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二至五项所列情形的紧急性相当,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把握:
(1)选择特定犯罪对象推行强奸,被害人不具备普通人的反抗能力或者反抗能力极弱,如强奸无辨认能力的精神患者,强奸行动不便的孕妇,强奸身患重病、没办法抵抗的病人;
(2)在公共场合公然劫持被害人后推行强奸,对抗社会意图明显;
(3)使用残忍的暴力方法或者在强奸过程中以十分下流的方法肆意蹂躏等损害被害人身心健康的方法推行强奸,如强奸被害人过程中施以凌辱、虐待等;
(4)长期多次对同一被害人进行强奸,即行为人在某段相对较长时期内连续多次反复强奸同一人,一般有“霸占”被害人为自己性工具的意图;
(5)其他具备相当风险程度的情形,如《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建议》第二十五条所规定的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职员、与未成年人有一同家庭生活关系的职员、国家员工借助职务便利强奸未成年人,导致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