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证监发[2001]56号各具备主承销商资格的证券公司、金筹资产管理公司,各上市公司: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信息披露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至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招股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公告》、《关于发布<上市公司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招股意向书的内容与格式>的公告》同时废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股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解释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原因第五节发行人基本状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角逐与关联买卖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职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结构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剖析第十二节盈利预测第十三节业务进步目的第十四节本次募筹资金运用第十五节前次募筹资金运用第十六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七节其他要紧事情第十八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九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国公司法》、《中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方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拟定本准则。关联法规:第二条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新股的上市公司,应根据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并公开披露。本准则所称招股说明书包含配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票应编制配股说明书,发行人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应编制增发招股意向书及增发招股说明书。第三条招股说明书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发行新股必须具备的法律文件。发行人公开披露的招股说明书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第四条本准则的规定是招股说明书披露信息的最低需要。凡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有无规定,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需要对发行人不适用,发行人可依据实质状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首要条件下做适合修改,同时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五条发行人因商业秘密或其它缘由导致某些信息确实没办法披露,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并保证阅读便捷的首要条件下,发行人可使用相互引征的办法,对各有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合的技术处置,以免重复。第七条经核准的招股说明书披露之前,发生与申报文件不同或应予补充披露的事情,发行人应准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状况,并修订招股说明书,必要时须重新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招股说明书披露后至本次发行的新股上市前,发生上述状况的,发行人应准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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